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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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弘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擧 代理人 張楙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弘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淑華新北市汐止區農會│25,800元│0000000│102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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