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炳良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
郭運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7479號、第10732號、第11101號),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8號案件審理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陳炳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炳良前因腦出血病史及腦病變,已長期無法正常語言溝通,四肢僵硬,行動不便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102年6月29日診斷證明書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3年2月20日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附病歷資料影本存卷可參。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偵辦前開追加起訴案件過程中,曾派員至聲請人住處實地觀察其身心狀況,認聲請人已有老人癡呆徵狀,雖精神狀況尚可,惟無法明確以言語或動作回答問題,亦有卷附該處102年
9月5日北廉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等可證。再聲請人嗣於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時,雖經家屬協助到庭,惟始終處於昏睡狀態,經法官點呼其姓名後,身體雖略有反應,但仍繼續昏睡(參見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而經本院向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函詢聲請人有無到庭進行訴訟行為之能力,該院於103年3月10日以北市醫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稱:聲請人是清醒但反應遲鈍、四肢僵硬,無法正常溝通且無正常應答,故無訴訟能力等語,可見聲請人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且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上開規定,於聲請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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