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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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甲○○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二人對上開傷害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並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手段之危險性,對被害人傷害之程度,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