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係由舊房東所偽造,與聲請人手中所持之租賃契約書不同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97年度訴字第1413號),業經本院以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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