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8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97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監護,所餘監護期間以付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處分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刑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3月10日令受監護處分人甲○○入設有精神科設備之國軍北投醫院接受治療,嗣經該醫院認為受監護處分人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爰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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