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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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94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焦名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焦建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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