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杜彩盈
被 告 楊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借款新臺幣3萬元迄未返還,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被告住所地係
在宜蘭縣羅東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此外,本院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
準此,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