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14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暗角咖啡即 葉書宏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燕方 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被告即反訴原告迄未繳納,茲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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