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信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魏正信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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