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8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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