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潘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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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新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號│幣)│││式│
├─┼─────┼───────┼─────┼─────┤
│1│25,627元│自民國10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月15日起│││
├─┼─────┼───────┼─────┼─────┤
│2│23,316元│同上│同上│年息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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