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宏堂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單據。
二、提出聲請人101年度之扣繳憑單及聲請人100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表及薪資轉帳存摺(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兒子 張辰瑋 之扶養費5,000元、伙食費4,000元、交通費2,500元、雜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健保費600元、電話費3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請具體說明其與配偶如何分擔上開扶養費用及水電瓦斯等共同生活費用。
四、詳細說明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14,000元之原因、系爭房屋每月所需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繳納貸款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全戶於100年1月至今是否仍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