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秋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秋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秋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十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四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於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九四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九四九七一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