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達具保人潘念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念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潘念祖因被告陳世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九○○四三七五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一月十六日北檢治持(一○一執四八○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北檢治持(一○一執四八○號)通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東簡文乙一○一執助一二○字第○五二三一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一○一三一○八六二○○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一○一年五月十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一○一三一七九七五○○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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