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債務人 陸月玲 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九十六期,每期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陸月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臺北市私立奪標托育中心(下稱奪標安親班)民國98年12月、99年2月、7月及11月份薪資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至205、25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第73至96期每期清償1萬7,500元,則總清償金額為106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78.7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及租賃所得
外,尚有5筆投資,此有債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券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公司綜合庫存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卷,下稱聲請卷,第39至40頁;本院卷第
112頁)。佐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見本院卷第216至217頁),上開投資據99年10月14日之收盤價總計為2萬8,705元,衡諸股票價值時隨市場變動,基於程序經濟及安定性,應認無變價之必要。況上開投資價值顯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106萬8,000元。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其聲請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0萬4,311元,扣除必要支出51萬7,81
6元後,餘額為28萬6,495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6萬8,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奪標安親班導師乙職,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約3萬元等語,業據提出奪標安親班出具之98年12月、99年2月、7月及11月之薪資表(見本院卷第203至20
5、252頁),尚非無據。復參諸債務人96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10至112頁)可知,債務人96至98年度間每年領有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租賃所得3萬元,平均每月可得2,500元(計算式:30,000÷12=2,500)之租賃所得。是債務人平均每月可得3萬2,
500元(計算式:30,000+2,500=32,500)之收入。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其前配偶母親 陳百合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卷,下稱板院卷,第18至19頁;本院卷第144頁),債務人及其子張○○(○年0月出生)居住於陳百合名下所有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地。雖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
2參照),然據債務人前配偶 張朝明 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00至
102頁)所示,張朝明名下除有79年及85年CITROEN出廠之汽車各乙輛外,無任何收入。且張朝明自91年3月間與債務人離婚後常以將其子帶走威脅債務人給付金錢。是債務人前配偶是否有能力並願意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已屬可疑,復酌若強令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期間每月僅能支出至多1/2子女之扶養費,而債務人前配偶顯現實未負擔其餘扶養費時,債務人於有限之收入下,不僅須償還較高成數之債務,一方面又須就扶養子女支出更多費用,將致入不敷出,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顯有不利,就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將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發生。是以,以內政部依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所試擬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1,83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含子女扶養費)應以至多2萬3,664元(計算式:11,832×2=23,664)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2萬3,028元,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待其子張○○(○年0月出生)成年後願提撥扶養
費至更生方案,自更生方案第73期後增加還款金額至1萬7,
500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過低;子女扶養費應以免稅額計算且其前配偶應平均分擔該扶養費;債務人尚持有富邦(原安泰)人壽保單;債務人之股票應納入更生方案;債務人目前居住於前配偶母親之產業,其每月必要支出應較常人低;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至今,債務人已甚長時間未為清償行為,目前應保有相當之現金,惟該等現金未提撥清償,顯無還款誠意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免稅額為稅務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標準,僅係稅務政策之選擇,其所定之金額難認足以維持子女基本生活,是關於子女扶養費應以免稅額列計之主張要不可採。至債務人需全額負擔子女扶養費之必要性,亦已上述,為確保更生方案未來履行之可能性,堪認債務人之主張較與實情相符。另債務人目前已無有效保單,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24日富壽諮詢字第99100066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0頁),而其名下之股票均為零股,衡酌程序經濟及安定性,業已前述,實無變價之必要。雖債務人目前居住於前配偶母親陳百合名下之房地,毋庸支出房租費用,然此房地僅陳百合為能探望孫子而給予債務人之恩惠,非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然能享有,若遷居他處仍需支出房租費用。且衡諸債務人有憂鬱症病史、其子張○○亦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及松德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板院卷第17頁;本院卷第117頁)。佐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55頁),債務人目前罹患直腸及肛門管良性腫瘤,於
100年1月間接受手術治療,需持續門診追蹤複查,是債務人與其子張○○每月之醫療費支出應較常人高。從而,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業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末債務人應有相當之現金應提撥至更生方案之主張,此僅債權人之推測之詞,縱債務人目前仍保有相當之現金,衡情酌留相當現金以備其不時之需亦可確保更生方案履行之可能,難謂債務人未提撥現金之更生方案條件不公允。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於其子張○○成年後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2.第1至72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73至96期每期給付1萬7,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135萬5,477元。││4.清償總金額:106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78.7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432,570│31.91%│2,872│5,585│││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28,157│31.59%│2,843│5,528│││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2,302│5.33%│480│934│││股份有限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17,510│8.67%│780│1,517│││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1,635│6.02%│542│1,054│││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05,607│7.79%│701│1,363│││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400│2.24%│202│392│││股份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7,296│6.44%│580│1,127│││有限公司│││││├──┼────────┼─────┼────┼────┼────┤││合計│1,355,477│100%│9,000│17,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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