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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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惟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6年4月29日以86年度聲字第
147號裁定就其所犯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有該裁定可稽,則本件聲請即屬重複,尚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