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依上揭所述,即應予以新舊法比較。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更有利於受刑人,依前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詐欺、共同常業詐欺等5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以99年度易字第147號、99年度簡上字第21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0號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39號判決,及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民國99年6月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1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99年8月5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4940號判決駁回上訴,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99年9月2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5500號判決駁回上訴,以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及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及「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38號」,及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48號」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林金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詐欺│共同犯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8日│97年5月31日│93年9、10月間至94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1923號│度偵緝字第1922號│度偵字第5278號、第771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47號│99年度簡上字第212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8月27日│98年3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4940號│99年度簡上字第212號│99年度臺上字第5500號││判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決確定│99年8月5日│99年8月27日│99年9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974號│年度執助字第974號│年度執助字第974號│└────────┴─────────────┴─────────────┴─────────────┘┌────────┬─────────────┬─────────────┐│編號│四│五│├────────┼─────────────┼─────────────┤│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98年9月2日至同年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34號、臺灣臺北│年度偵字第9577號、第9948號│││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3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3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101年9月1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3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2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30日│101年10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974號│年度執字第12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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