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71號

原告 游茜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忠興 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吳忠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