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34號
原告 徐立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莊宗翰 即工班開發工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