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4年度易字第139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99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4年11月29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94年度訴字第3281號),並已於民國95年1月2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