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
七年四月二日執行完畢,有其前科表在卷可憑,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