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11號上訴人 蔡淑芳
蔡煜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上訴人 蔡淯宸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