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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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9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孫頡儒 被告 張建生
張俊錡
王永冀 鄭宇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