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張孝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獻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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