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借款金額中關於律師費及和解金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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