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 楊明賢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
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提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資料(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並說明有無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㈣、提出名下土地、田賦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㈤、提出受扶養人(子女、母親)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受扶養人(母親)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㈥、就聲請人提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扶養費)部分:
1、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其中交通費支出,應陳報係往返何處之支出。另除房租、有線電視、水電瓦斯費、子女教育費與配偶分擔外,子女健保費、市話之支出是否亦與配偶分擔?若是,分擔額為何?
2、子女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另陳報扶養費所提列金額是否與配偶分擔?各分擔金額為何?
3、母親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另陳報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各負擔扶養費金額為何?
㈦、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7月1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並陳報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7年7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