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二、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保護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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