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祭祀企業 邱阿連 管理人 邱元 現為 邱秀雄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貳仟伍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柒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