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簡麗華 被告 曾松齡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6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