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福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刑期確定在案,復分別經本院以㈠9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㈡97年度聲字第339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在案。於民國9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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