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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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告 林世維 被告統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厚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203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6,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99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宸和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179 號裁定(112.11.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203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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