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聲請人 柳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品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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