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72號
原告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何鴻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培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