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605號
聲 請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蘇則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之記
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