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蒲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顏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已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