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蒲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顏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已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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