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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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⑵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止⑵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另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⑵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零六計算之利息,自⑴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