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5號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陳報乙○○○○○○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47之3號)於民國99年1月1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