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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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 洪瓊紅 即被告
洪瓊霞 洪志鵬 洪垣曲 洪素英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陳秀雲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0,855元【計算式:⑴拆屋還地部分:5.46平方公尺×162,750元=888,615元;⑵調整租金部分:(調整後租金72,324元-調整前租金12,722元)×12月×10年=7,152,240元,總計8,040,85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1,04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