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樂朵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池 相對人即債務人世永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罰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