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智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智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3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金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持有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持有並欲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另被告曾於97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91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8年7月13日起至100年7月1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歷經該次之教訓猶未能知所警惕,再犯下本案,所為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品之數量,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暨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⒈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
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再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扣案物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沒收實體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定。
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所有而供本件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上衣、洋裝│29│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2│上衣│12│00000000│迪奧公司│├──┼──────┼──┼─────┼──────────┤│3│外套│20│00000000│美國棒球聯盟公司│├──┼──────┼──┼─────┼──────────┤│4│上衣│108│00000000│香奈兒公司│├──┼──────┼──┼─────┼──────────┤│5│上衣│47│00000000│畢彿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