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9號聲請人 呂鴻基 即財團法人 陳烱霖 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
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於民國107年2月8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2、9、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經教育部於76年10月28日以台(76)高字第5145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7年2月3日辦理設立登記;嗣於105年3月7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5年3月14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5證他字第242號,登記簿第53冊第11頁第1254號)後,復於107年2月8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於107年4月19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70053512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18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9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進行修正,核屬財團財產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其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原名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章程名稱及第1、2、13條部分,或僅係名稱變更(章程名稱由「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將原定名之「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變更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或僅為文字之修改及刪除(第2條,將原設立宗旨所載之「小兒科」、「審核研究計畫」、「通告獎助金」,分別修改為「兒科」、「審核申請案」、「通告獎學金、獎助金或講座獎金」,並刪除「符合」及「之」等文字),或僅就董事會審定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及財產總清冊之期限予以調整(第13條,將董事會審定上開事項之期限,自每年2月底調整至5月底),均非捐助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