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285號債權人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於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分別向債權人購買貨
品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或簽收單)㈡陳報債務人簽發狀附支票影本四紙以支付積欠債權人貨款
,是業已否包含106年7月4日及8月9日之貨款29,250元,倘業已包含,應釋明重複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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