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任雅琪
代 理 人 李淑燕
相 對 人 王睿薇
相 對 人 被繼承人 任卓輝 之次女
參加人(被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動造)
法定代理人 林昌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末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
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任卓輝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就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件聲請調解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
依同法第70條、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