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定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9,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