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林捷益 原告 林正義 原告 林沅萱 原告 林靜瑀 原告 林昀慧 原告 林娟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3,4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原請求新台幣5,300,000元,嗣追加為新台幣6,3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3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3,470元,尚欠新台幣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