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34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聲明異議,依上開說明,應視其異議為抗告,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104年10月2日送達乙節,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6至7頁)。雖抗告人具狀聲明應由原審負擔訴訟費用云云,惟其聲明顯與上開規定不合,且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裁判費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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