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李孔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 楊芷茜
黃佳惠 鍾惠珠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芷茜、黃佳惠、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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