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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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601號聲請人高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確切金額。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