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翁彩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盈璋 、 王正宜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3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0.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權利範圍3/4+建物課稅現值21萬6200元×權利範圍1/2=90萬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