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臺灣宮廷酒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若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